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是否应计提风险资产,问题的关键在于当票据不能兑付时,持票人是否可以对转贴现前手银行进行追索
昨天,我们发起了一个投票“票据转贴现过手计提风险资产吗?”,大家的投票热情很高,收到了超过500人的投票,从投票结果来看,计提风险资产与不计提风险资产投票比例为1:2。看来现实中确实银行计提与不计提风险资产两种情况并存,也反映出很多人认为不应该计提风险资产。
下面将就“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是否应计提风险资产”展开辩论,由反方(不应该计提)和正方(应该计提)依次陈述其观点。
反方观点:从追索规则上看,根据票交所《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中的条款,票据经直贴进入转贴现市场后,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即使票据出现风险,持票人也不能对转贴现过手方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可以追索贴现行。
正方观点: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是否需要计提风险资产,问题的关键在于当票据不能兑付时,持票人是否可以对转贴现前手银行追索。不管是银票还是商票,贴现之后都是银行信用,在我国银行破产非常少见,代表性的是包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