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供注意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意见意在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相关审判意见。
意见强调,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持更加包容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违反监管政策的,诉讼中依法不予支持。
小供注意到,这是继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对供应链金融平台提出审判执行后,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环境提供的又一制度性支持。
彼时,《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商业保理必须持牌经营,还明确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池保理等意义,更是明确了以数字债权凭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平台的裁判要点。